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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厦门大学2017-2018学年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12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

为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厦门大学研究生校长助学金,现将2017-2018学年报送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定向就业研究生和对口支援西部计划研究生。其中,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和对口支援西部计划在职研究生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不享受校长助学金的资助。

二、资助标准

1.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0.6万元/年,校长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0.12万元/年;

2.博士研究生前三年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5万元/年,校长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8万元/年;第四年起只享受校长助学金的资助,校长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3.3/元。

3.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直博研究生全程按照博士研究生标准发放助学金。

三、资助年限

硕士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年限最多为三年,博士研究生(除直博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年限最多为四年,直博研究生享受助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五年。

四、发放程序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2013级直博生、2014级博士、2015级研究生、2016级研究生和2017级研究生的研究生助学金按照《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汇总表(2017-2018学年)》(详见附件)进行汇总,于91918:00点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发送至学生处奖学金邮箱xscjxj@xmu.edu.cn,邮件主题请注明“**2017-2018学年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汇总表(学院名称请填写全称)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已经过学院审核的2017级非应届研究生资格审查相关材料于91518:00报送学生处,并按材料顺序附名单一份。

3. 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按月发放;

4.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的9月份助学金预计于9月底进行发放。10月起恢复每月15日发放助学金。

5.每月5日前未缴清费用,缴费状态显示欠费的学生,即使通过资格审核,助学金仍需等到缴清费用后才会进行发放(通过绿色通道和生源地贷款的新生9-11月除外)。

五、发放资格审查

各单位要按照学校规定的评定和发放条件,严格把关,做好研究生助学金发放的资格审查工作。

(一)2013级、2014级、2015级、2016级研究生的发放资格审查

1.参评学生的档案人事关系必须全部转到我校,未转入或未全部转入的,不参与本学年助学金的发放。档案人事关系已转到我校,但实际为在职的不参与本学年助学金的发放。

2.延期学生不发放助学金。(公派出国期间可不计入学制年限)

(二)2017级研究生的发放资格审查

1.个人档案、人事关系必须转到学校,档案、人事关系未转入或未全部转入的不发放。

2.入学前有工作单位的学生,按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1)原工作单位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学生,应提供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关系转移单;

2)原工作单位不是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学生,若档案寄存于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辞职证明文件;若档案挂靠于其他人才服务单位的,需档案寄挂的人才服务单位开具的寄档证明和无工作单位证明。

3.入学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学生,应有入学前档案寄存机构开具的未就业、无工资收入的档案单纯寄存证明文件(需原件)。

4.档案人事关系已转到我校,但实际为在职的不参与本学年助学金的发放。

学院审核时需在学生开具的证明文件上备注经审核,该生档案由XXXX(需与证明文件出具单位一致)转入我校并加盖学院公章,同时提交学生工作处审核。20171110日前未将正确证明文件提交学院审核的新生,其研究生助学金从提交证明材料的下一批次发放,之前的不再补发。

(三)出国(境)学习学生的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方案

1.出国(境)学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研究生助学金照常发放。

2.公派出国(境)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暂停发放,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恢复发放。

3.因私出国(境)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停止发放,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恢复发放。

4.开学初已确定学生出国(境)学习一学年及一学年以上需暂停助学金发放的,暂不报送助学金资格的审核,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办理补参评。

(四)停止发放情况

1.申请休学的,从休学申请之日起停发助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助学金。

2.中途退学的,自退学申请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3.硕博连读研究生或直博研究生因故中途转为攻读硕士学位,自申请之日起停发博士标准助学金,按照硕士研究生的奖助标准执行,若总修业年限超过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则不再发放助学金。

(五)提前毕业研究生按照实际在校时间进行发放。

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汇总表(2017-2018学年).xls  

学生工作处

201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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