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2009年教育部下达给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304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660名。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和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国家奖学金按一学年发放,即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分两学期发放,本次发放秋季学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期25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原则上上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居于同年级本专业前5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需经过厦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四、评审程序
1.学生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学生工作组按评审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申请者中进行等额评审。评审结果要面向本学院全体师生公示三天。
3.各学院须在10月16日前把《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以及《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5)的纸制文本报送学生处管理科,《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请同时发送xscglk@xmu.edu.cn。
4.全校推荐名单在学生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拟定正式公函报校领导批准,上报教育部。
五、补充事项
1.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除嘉庚、本栋、亚南三大奖之外的校级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一般不能同时兼得。
3.以上同一学年的概念均指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
4.教育部确定名额后,奖学金将由财务处直接划拨到获奖学生与一卡通办理圈存关系的银行卡中。
附件:
1.厦门大学2009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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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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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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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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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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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
200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