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表彰先进,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颁发》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校在学的全脱产的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
二、评选名额
“三好学生”:占参评博士生数的10%,占参评硕士生的5%。
“优秀学生干部”:占参评研究生总数的2%。
三、评选条件
三好学生: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在一年内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2、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积极参加形势政策学习活动,各门政治理论课成绩一般在良好以上;
3、学习刻苦勤奋,成绩优秀,至少有3/4以上的学位课程成绩达到优秀,其余在合格以上,或者总成绩在可比学生中居前1/3(应附上学籍总卡复印件);
4、学术思想活跃,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写出较高水平的作品或有一定创见的研究论文,并在正式的刊物上发表。成果应经各单位评审小组审定,并签署意见后填入申报表中;
5、积极参加文艺、体育活动,在公益卫生等各项义务劳动中表现良好,身体健康。
优秀学生干部:
1、担任研究生班委、党团支委员、分会委员以上职务,任职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在任学生干部;
2、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并有一定工作实绩;
3、具备“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总成绩在可比学生中居前1/2)。
四、评选时间
每年评选两次,于六月份和十月份进行,其中六月份是对毕业生进行评选。
五、奖励办法
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研究生名单将公布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
六、凡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荣誉称号、追回优秀奖学金的处理。
备注:根据近几年招生情况和形势的变化,红色字体部分稍微做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