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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2004年度)
发布时间: 2004-11-08    
 

 

 

 

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2004年度)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财教[2002]33号、财政部财教[2004]145号及教育部教财司函[2004]186号文件精神,我校应于本月开始启动评审国家奖学金,1122日前完成全部评审程序,1130日前把公示后的评审结果以正式公函和软盘方式报送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共下达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203名,其中一等奖学金45名,二等奖学金158名。按规定,一等奖学金标准6000元、评奖年度学费全免;二等奖学金标准4000元、减免评奖年度学费的一半。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包括新生)。

具体评审方案如下:

1、评审对象: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包含新生。

2、参评资格: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在校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及违反法律或校规校纪被处分等情况,上学年综合测评在年级前5名(以系为单位)或专业前2名中的经济困难学生;或高考成绩在本学院(园区)特别突出的经济困难新生,一般为厦大在该省录取的前3名。在此范围内的学生以经济困难程度为排列顺序。

3、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同步进行。

4、评审程序:

1)学生处按教育部下达的指标和文件精神,以学院为单位,以各学院在校生数为基准,拟定校本部和漳州校区的国家奖学金一、二等奖名额分配方案(漳州校区的新生名额以往年新生下拨比例为准按学生人数的变化进行调整),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按照文件精神,评审指标应向师范专业和民族专业(西藏班)适当倾斜。

2)学生处和学院(园区)进行评奖公告,由学生个人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学院(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

3)学院(园区)学生工作组按文件规定的条件和具体要求,在申请者中进行等额评审。

4)学院(园区)评审结果面向本学院(园区)全体师生公示。

5)学院在1119日前把评审结果公示,并报送学生处《国家奖学金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Excel电子表格和打印稿各一份。

6)学生处于1122日汇总评审结果并在学生处网站面向全校进行公示。

7)拟定正式公函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上报教育部。

5、获得《厦门大学200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第十八条第1款新生奖学金的学生,已免交了四年的学费,因此不再参评国家奖学金。

6、获得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称号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不再同时兼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7、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在获奖后一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其它资助项目(嘉庚奖、亚南奖、本栋奖除外)。

 

                        

厦门大学学生处

                                                                                                  20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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