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漳州校区学生工作站):
为保证西藏自治区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及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校发生疾病时能够取得一定经济补偿,以减轻经济负担,根据《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藏政发[2007]56号)、《自治区教育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教厅[2007]10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内西藏籍学生根据《西藏自治区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准备相关资料,到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办理参保登记。
附件:《西藏自治区区内外大中专学生和内地西藏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点击浏览该文件
学生工作处
200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