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定和发放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省政府决定设立高校“助学奖学金”。从2005年2月起,对全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约20%的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困难补助,资助其完成学业。该项目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承担60%,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承担40%。现将我校此次评定和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助对象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不含网络、成教、港澳台侨和海外留学生)。
(二)评定标准和额度
特困生:按学生人数5%评定,每人每月补助150元,每年10个月;
贫困生:按学生人数15%评定,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每年10个月。
(三)评定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品行良好;学习努力;接受各种资助的总额不高于5000元/人/年(含本项)。
(四)评定方法:
由本人提出申请,各单位评定后向全体学生公示3天,征求意见。之后,将确定的人员名单填表报学生处批准,由财务处直接将助学奖学金转入学生本人的本地工行卡(按月发放)。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比例评定,超出部分不予核发。
(五)本次将发放2005年2月-6月共5个月的助学奖学金。请于
6月10日前将附表(学生处网页下载)填报学生处管理科(包括
书面表格和电子表格),并确保统计的银行卡号准确无误。各
年级受资助学生名单须分开造表,不要混淆。
厦门大学学生工作处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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