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义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认定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认定工作的组织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学院、研究院和漳州校区学生工作站学生工作组(以下简称学生工作组)负责本单位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并参照厦门市思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15元/人、月),分为特别困难和困难两档。特别困难学生原则上按在校生的5%认定,困难学生根据实际申请情况认定。认定基本条件如下: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六、认定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申请认定的学生于2007年10月8日起可登录厦门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通过学生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流程见《厦门大学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宣传手册》),生成打印《厦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到辅导员处。新生或老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还需填写上交《厦门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辅导员负责召集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厦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厦门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通知认定标准的认定基本条件,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单位学生工作组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要求学生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学生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本单位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学生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单位学生工作组提出质疑,学生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生工作组于2007年10月26前将评定结果报学校审批,具体工作包括:
1.登录厦门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的申请认定信息进行审核并填写有关确认信息(具体流程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工作流程”栏目)。
2.将申请认定学生的《厦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厦门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送交学校学生处管理科。
(六)各单位要通过学生大会、宣传栏等方式向学生介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情况,务必将信息传达到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由于采取网上申请,很多新生上网存在一定困难,要想方设法为他们创造方便条件,确保申请工作顺利开展。
六、认定后的管理
(一)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二)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申请认定。
学生工作处
二○○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