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现将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除直博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三年,直博研究生享受博士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五年。
二、资助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3万元/年;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1万元/年。
三、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
四、审核与发放程序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细则,设置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并于9月26日之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2012级、2013级、2014级学生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1)进行汇总,于9月26日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发送至学生处奖学金邮箱xscjxj@xmu.edu.cn,邮件主题请注明“**院2014-2015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名单汇总表”。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
五、资格审查
(一)参评学生的档案人事关系必须全部转到我校,未转入或未全部转入的,不发放本学年学业奖学金。档案人事关系已转到我校,但实际为在职的,不参与本学年学业奖学金学金的发放。
(二)上一学年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本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课程范围由各学院根据自身学科特色在细则内规定;
(三)上一学年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不得参与本次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
(四)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取消本学年的申请资格,退还本学年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在校期间不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六、学籍异动调整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还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内获得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以及超出硕士基本学制年限所获得的所有博士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暂不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放全部学业奖学金;
(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1.报到注册后不参与正常教学活动,被勒令退学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90%额度;
2.报到注册后一个月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80%额度;
3.报到注册后一个学期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50%额度。
七、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定工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二)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申请表格。
(三)各单位要确保任课教师及时提交各门课程成绩,保证评定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附件: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名单汇总表.xls
学生工作处 研究生院 财务处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