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大学[2014]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1.1万元/年;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1.3万元/年。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品学兼优,上一学年无不合格课程(课程范围由学院在细则中明确规定);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研究生(除直博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三年,直博研究生享受博士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五年。
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进行相应调整: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在学期间按照硕士研究生的奖助标准执行,退还超出硕士标准的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公派出国的学生除外),暂不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予发放学业奖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放全部学业奖学金;
(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分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1.报到注册后不参与正常教学活动,被勒令退学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90%额度;
2.报到注册后一个月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80%额度;
3.报到注册后一个学期之内终止学业者,需退还获得学业奖学金的50%额度。
第八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不得参与下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的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课程成绩不合格。
第九条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再具有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第十条获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业奖学金的全面工作,研究制定学业奖学金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学生工作处为领导小组秘书单位,负责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及方案的制定,实施部署具体工作、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评定程序及候选人产生办法。
(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秘书单位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并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