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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厦大学[2014]69号)
发布时间: 2015-12-23    
 

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实施办法

厦大学[2014]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励学奖励计划、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长助学金和勤工助学。

第三条 提前攻博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进行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评定;直博生全程按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评定。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学校预算安排经费、导师配套经费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金。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其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年9月份评定,名额指标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计划为准。

第六条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经费共同设立,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资助对象为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在职或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为1.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为1.1万元/年。

第七条校级奖学金

研究生校级奖学金由学校自筹经费或社会各界捐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突出的研究生,奖励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于校庆期间(3-4月份)和下半年(9月份)进行评选,奖励名额和标准以学校当年度实际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励学奖励计划

研究生励学奖励计划由研究生院设立,旨在加大对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奖励力度,鼓励研究生全面发展。分别针对在科研、学术活动竞赛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予以奖励。原则上所有在校注册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奖励名额和标准以研究生院当年实际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覆盖我校全体在籍且无固定收入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标准为1.2万元/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标准为0.6万元/年。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校长助学金

研究生校长助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提高研究生生活补助标准,覆盖我校全体在籍且无固定收入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校长助学金的标准为1.8万元/年、硕士研究生校长助学金的标准为0.12万元/年。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补助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鼓励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当年厦门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全面工作,研究重要事项,指导检查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落实。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的职责为:

(一)审核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审核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提交的评奖申报材料;

(三)及时公布各类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方案

(四)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提供学生异动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的职责为:

(一)及时发布评定各类奖助学金的通知;

(二)指导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的评定工作;

(三)审核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报送的评定材料;

(四)受理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学生提出的各类异议;

(五)审核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每月停发和补发的名单,并及时报送财务处。

第十六条 财务处的职责为:

(一)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名单核对和发放工作;

(二)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经费划拨。

第十七条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的职责为:

(一)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

(二)负责根据学校文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三)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四)受理本单位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学生提出的各类异议;

(五)及时报送本单位每月研究生助学金停发和补发方案

(六)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一支笔,并报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原《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管理办法》(厦大学〔201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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