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大学[2014]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20号),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厦门大学学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非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在职定向就业研究生和对口支援西部计划研究生,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资助标准
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1.2万元/年,硕士研究生的资助标准为0.6万元/年。
第四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除直博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三年,直博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年限最多为五年。
第三章管理与发放
第六条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国家助学金的全面工作,研究制定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国家助学金发放的资格审查工作:
(一)每年9月20日之前完成本学年发放名单的材料审核,并提交学生工作处复核备案;
(二)每月及时收集本单位研究生的异动信息,并按时报送至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将复核后的发放名单交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统一按月发放。
第九条出国(境)学习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出国(境)学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国家助学金照发。
(二)公派出国(境)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国家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暂停发放,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恢复发放,并一次性补发离校期间停发的国家助学金。
(三)因私出国(境)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国家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停止发放,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一发放批次起恢复发放,离校期间停发的国家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十条其他类型学籍异动的国家助学金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申请休学的,停发国家助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国家助学金;
(二)提前毕业研究生按照实际在校时间进行发放;
(三)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在学期间按照硕士研究生的奖助标准执行,退还超出硕士标准的国家助学金;
(五)更改培养方式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放全部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要求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按要求补齐并转入学校之后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其他特殊情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