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厦大学〔2015〕3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发放的,由中央财政贴息,用于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通过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和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以下统称贷款经办银行。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贷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贷后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学生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六)符合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七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八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是从贷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到偿还全部本息为止,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学制加十年确定,最长不超过十四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十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国家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利息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贷款学生承担。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贷款学生的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贷款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有效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困难证明必须是申请贷款当年开具的,且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盖章);
(五)研究生还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
(六)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审批通过并签订贷款合同后,学生在每学年9月份开学后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确认书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向学生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学生工作组提交申请材料,由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进行严格审查,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完整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在确认材料无误后送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审批,经办银行审批通过、确定贷款学生名单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统一组织贷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学生的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批通过后,学生贷款按学年分期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用于缴纳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年剩余贷款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划入贷款学生账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每年都须向当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学生贷款在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学生信息后由当地金融机构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当年剩余贷款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划入贷款学生账户。
第十四条贷款学生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确定后,原则上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若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六条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期限由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毕业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七条贷款毕业生若选择分期还款方式,须按照分期还款协议每月定期在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还款金,以便贷款经办银行自动扣缴贷款金额。
第十八条贷款毕业生若继续攻读学位,可在毕业前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审核通过后,由贷款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全额贴息。
第十九条贷款毕业生若选择提前还款方式,可提前10日向贷款经办银行提出,待银行计算出应还本息后,带上有效证件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含出境)、被开除学籍、死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情况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及时将此情况告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通知贷款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办理贷款停发、还款确认等手续。贷款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与经办银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贷款学生发生转学时,需及时将情况告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贷款学生在离校前必须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贷款经办银行提供离校后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贷款学生毕业时,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要求的,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代偿。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学生应恪守信用,严格按照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积极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多手段、多方式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征信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法治意识。
第二十五条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必须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及时告知贷款经办银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
第二十六条贷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遇到各种还款问题时,须及时与贷款经办银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取得联系,避免逾期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数据库,录入贷款学生的申请、还款、逾期、违约等贷款信息,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与贷款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毕业生的贷后还款监督工作,关注贷款毕业生的还款情况,多途径进行催还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发布的贷款逾期数据做好当月的催还工作,并及时报送当月催还情况。各学院的贷款回收情况纳入学生资助工作考核范畴。
第二十九条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十条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贷款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违约学生,贷款经办银行有权将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厦门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