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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2-23    
 

厦门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厦大学〔201532

第一条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第三条 资助内容: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四条学费资助标准,全日制本科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标准低于12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我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七条资助流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及时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采取“先免后补”方式。学校财务部门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审核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学校。

第九条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我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厦门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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