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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上半年度评优评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5-25    
 


 

 

关于2005年上半年度评优评奖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园区、研究院)学生工作组:

现将2005年上半年度“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评优评奖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评优评奖办法:

各单位评优评奖请遵照以下文件执行:《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厦大学[2003]17号)、《厦门大学关于师范类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的规定》(厦大学[1995]4号)、《厦门大学本、专科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奖办法》(厦大学[2003]18号) 及2005年度关于单项奖评选办法的补充说明、《厦门大学本、专科“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大学[2003]16号)、《厦门大学关于评选研究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办法》(厦大学[1999]1号) 和评选2005届优秀毕业生的有关规定,以上文件可从学生处主页下载或从学生手册中查阅。

二、评优评奖注意事项

1、参评对象:此次“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班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单项奖学金”除艺术师范类学生、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学生、软件学院第二学位及转专业学生、海外教育学院外籍留学生由学院另行组织外,其余本、专科生均可参评。

2、“优秀三好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严格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与学生本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及其本人在早操、宿舍卫生、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相结合。凡一年内受过行政处分、或有不及格课程、或所在宿舍3次被评为最差宿舍的,不得评为“优秀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所在宿舍4次被评为最差宿舍的,不得参评以上荣誉称号。一人只能评选其中一项,不得重复评选。

3、“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形势政策教育和学习;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道德情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和学校各项义务劳动,身体健康。(2)本、专科生在校期间学习总成绩应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综合测评必须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居前10%,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须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两次以上(含国家级、省级、校级其他奖项)。研究生在校期间学习总成绩应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同时须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一次以上(含国家级、省级、校级其他奖项)。(3)担任过校、院(系)主要学生干部(任职一年以上),以及曾获校、系大奖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4)对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到国家重点保证单位、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评选名额:全校控制比例为:本、专科生占各类毕业生总数的5%;研究生按各类毕业生总数的10%确定评选名额。

4、本、专科毕业生按文件规定组织评定和发放奖学金(一等2000元[参评学生数的5%];二等1000元[参评学生数的10%];三等600元[参评学生数的15%]);单项奖学金团体奖2000元、个人奖1000元([参评学生数的1%,由各单位按名额推荐,校学生处组织有关单位评选])。凡被评为“优秀三好学生”的可以获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的可以获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艺术学院师范类学生原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的,在被评为优三、三好、优干、优团后,对应获一等奖学金补发350元、获二等奖学金补发150元。

5、研究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三好学生:占可评毕业班博士生数的10%、硕士生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占可评毕业班研究生数的2%;受表彰的学生根据荣誉称号享受对应奖学金硕士200元、博士250元。

6、各单位“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单项奖学金”的名额由学生处下达(见学生处主页表格下载区),各单位必须严格在学生处下达的奖学金等级数、总金额及评优指标范围内进行评审,不得随意调整奖学金等级数。此外,学生奖学金必须足额发放,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

7、各单位在评选前应将评选标准和办法向参评学生说明。评为优三、三好、优干、优毕及推荐申报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应认真如实地填写《申报表》(一式一份)中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反映本人的实际表现。学习成绩以评选前两个学期的成绩为准。所有表格均可从学生处主页表格下载区下载。

申报单项奖学金团体奖的学生在《单项奖学金评审情况汇总表》中只能以一名主要负责人并附所在单位证明进行申报,其他合作对象可在主要事迹栏中予以说明。若跨单位集体合作的项目,可不占学院推荐名额,直接上报学生处统评,但其他合作对象的《申报表》必须合订在主要负责人的表格之后,并在《申报表》主要事迹栏中写明合作对象。在填写《单项奖学金评审情况汇总表》主要事迹栏时必须针对参评种类进行简明扼要的概括,不超过60个字。

8、2005年度单项奖学金的评选办法参照2004年度的补充规定:(1)创新奖学金第1条在国际或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奖,须持有获奖证明和该学科权威老师出具的评定证明。第2条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全国大学生科技制作、科技发明”中获奖的也可参评创新奖学金,相关竞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的必须是由省级单位组织的竞赛。第3条在出版社有专著出版的第一、二作者也可参评创新奖学金。第4条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的,必须通过专家鉴定。第5条关于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辩论赛获奖条款移到社会实践奖学金中;(2)单科成绩奖学金,除英语、计算机等由国家组织的权威考试外,其它单科成绩的确认要取得该学科权威教师的证明,此外由校内教师命题的单科考试成绩不能申报;(3)社会实践奖学金改为用于奖励获得省级、省级以上表彰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论文在省级以上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名次(须有获奖证明和指导老师评定证明);(4)精神文明优秀奖的奖励对象改为在文明工程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者或在思想、道德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并获得院级以上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表彰的学生。5)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参赛队不能少于8支队,在申报事迹中要说明参赛队数;(6)除创新奖学金、单科成绩奖学金外,其它各类奖学金均必须获得校级以上(不包括校级)的获奖证明,学生取得的成果能得到校外的权威证明及校内外媒体宣传报道也可申报。请各单位对欲申请单项奖的学生在申报时予以指导。

    9、凡被评为优三、三好、优干、优毕的学生,学校发给奖状,奖状由各单位派人于6月13日到学生处教育科领取,并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用钢笔(黑色墨水)填写。应根据评选类别填上评为“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单位、姓名和评选类别等栏目必须认真填写,字迹工整。

10、各学院务必于6月7日前将《单项奖学金申报表》(一式一份),《单项奖学金评审情况汇总表》(一式一份)交学生处教育科,6月17日前将本单位评优评奖公示榜(一式一份,必须参照学生处主页的范本)、《奖学金审批表》及《评奖情况表》(一式二份)纸质文本及填写好的奖状交学生处学生教育科。此外,《单项奖学金评审情况汇总表》(Excel文档)[6月7日前]、评优评奖公示榜(Word文档)、《评奖情况表》(Excel文档)[6月17日前]必须以电子文档报送软盘或发电子邮件至xscjyk@xmu.edu.cn,以上文档、表格均可从学生处主页表格下载区下载。

11、奖学金由财务处直接划拨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或存折中,请各单位务必认真核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情况表》、《单项奖学金评审情况汇总表》中的学生银行账号(要求学生核对后签字确认)。本科生必须是厦门工行或漳州校区陇海工行的账号研究生必须是厦门建行的账号学生的学号、姓名与银行卡号必须一致,若遗失补办的必须与银行签订代扣协议,并将账号到校财务处报备。

12、各单位上报的评优评奖材料必须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整合,尤其是评优评奖公示榜(Word文档)、《评奖情况表》(Excel文档)、《单项奖学金评审情况汇总表》(Excel文档),不允许各单位以系(班)简单合并或仅以文件夹形式上报学院评优评奖材料,而且必须以学院为单位把奖学金的等级按一等、二等和三等进行归类(其中银行账号必须连续输入数字,中间不能留有空格),把奖状按公示榜的姓名排列顺序进行整理,其他填写的注意事项按下载表格中的要求填写。各单位必须指定专职教师负责材料的最后汇总和与学生处教育科的联系工作,在上报材料时告知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13、考虑漳州校区学生管理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并报校领导批准,今年漳州校区二年级本科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年鉴定均以一、二学期的时间为准,这批学生三年级的综合素质测评加算二年级第三学期的时间。此项工作由漳州校区学生办组织协调,各学生工作站必须在学生回迁校本部时,把有关材料完整地移交给校本部各学院。

14、各单位应结合学生毕业鉴定组织评选与推荐本单位候选人,并把各类评优评奖候选人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同时,为了营造良好的校风、班风,贯彻校领导关于“通过奖学金的发放,增强获奖学生的荣誉感”的精神,要求各单位在学校评奖评优文件公布后,隆重举行各种层次的颁奖表彰大会,对获奖同学进行表彰,通过表彰先进,经验介绍等方式来增强获奖学生的荣誉感,形成校园内争优创先的良好学风。

 

 

 

 

                                                 学生工作处

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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