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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4-03-18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

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大学〔20049

全校各单位:

现将《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暂行办法》

2、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申请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

3、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汇总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

 ○○四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 研究生 助学金 暂行办法 印发 通知

厦门大学办公室                         2004-03-17印发

附件:

 

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暂行办法

 

为了推动我校研究生质量工程建设,提高研究生的生活待遇,使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在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奖学金办法》(教财字199450号)、《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助学金的条件

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适用于厦门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且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学习方式为全脱产。

2、没有固定工作及工资收入。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二条 特殊情形下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办法

1、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缓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补发。

2、中期分流的研究生,根据异动情况确认身份后按相应的标准发放助学金。

3、办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复学后继续发放。

4、因私请假或出国、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请假或出国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继续发放。

5、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6、新学期未按时报到或上学期间擅自离校,且时间超过一周的研究生,停发当月助学金。

7、长期在校外兼职或打工,形成固定收入的研究生,从发现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8、受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第三条 助学金的标准

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每学年发10个月(78月不发),标准为博士生每月600元、硕士生每月400元。

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各类相关补贴等一律纳入本助学金范畴,不再另行发放。

第四条 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表的领取与填写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可从学生工作处主页下载或向各院(系、所)领取并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申请表》。

    申请者对自己所填写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做书面诚信承诺。 

二、助学金的审核

1、申请者在每年入学后两周内,将《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申请表》交所在院(系、所)。非应届考入的学生,还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从工作单位考入的学生,应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关系转移单或辞职证明文件。

2)入学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学生,应有入学前档案所在机构开具的未就业、无工资收入的证明文件。

2、院(系、所)对研究生基本情况和提交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公示申请者名单;之后,编制《厦门大学研究生助学金汇总表》书面一式二份及Excel电子表格文本一份,连同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于每年学生入学后的第三周送学生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汇总,送交校财务处发放。

4、申请者因申请材料不齐或其他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可在每月(78月份除外)第一周按上述规定办理,其助学金从申请的当月发放,之前的不再补发。

第五条 助学金的发放

助学金按月发放。财务处于新生入学的第二个月起,每月的15日之前将助学金发至学生本人申报的本地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中。

第六条 助学金的管理

1、院(系、所)为研究生助学金的直接受理单位,负责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和编制申报名册。

2、学生工作处为研究生助学金的复审单位,负责审核和编制全校受助学生名册。

3、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提供学生的培养类型、学习方式、考生入学前身份、学号等资料,并于学生入学后的第二周内交学生处,供审核使用。

研究生院还负责将研究生异动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对有异动情况的受助研究生决定暂缓、停止或恢复发放助学金。

4、财务处为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单位,负责助学金的发放。

5、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学生,受理单位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况进行处理。已领取的助学金,责令其全额退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于200441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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